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了解股权质押小知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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浏览次数:230次 发布日期:2021-08-18
股权质押,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。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,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,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。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。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,为股权质押。中庸资产、上市公司融资
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,但公司法颁布之前施行的《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》同意设立股份抵押。公司法
之后出台的担保法,才真正确立了我国的质押担保制度,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。如《担保法》第75条2项规定依法能够转让的股份、股票”能够质押,第78条又作了进一步补充。另外,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、国家联合公布了《关于投资者股份变更的若干规定》,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“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”予以特不确认。
在此需要指出,《担保法》第75条第2项及第78条法条表述颇有不妥之处。首先,“股份”这一概念使用不规范。
第78条第3款规定,“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,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”。可见,《担保法》该处所用的股份”,是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。对股份这一概念,尽管世界上有些国家,如德国和法国,在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中,均统一使用,即不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依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,均称为“股份”。然而,在这两个国家,其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资本,
也如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,“分为数额相等的份额”。但在大多数国家,股份这一概念,仍然特指公司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。如日本《有限公司法》中称“股东份额”,日本《商法》股份有限公司一章则称“股份”.股票质押式回购、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、中庸资产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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